民银行和银监会4月6日联合发布公告,对修订后的《贷款通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总体看来,修订后的《贷款通则》顺应了中国金融市场发展变化的趋势,体现了经营、监管理念的更新和改进。而对于票据市场而言,此次修订具有尤为重大的意义,其核心要点在于,1996年颁布实施的《贷款通则》在第二章第九条明确指出将票据贴现与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并列为贷款的一种,而此次修订的《贷款通则》中只在第十条按有无担保将贷款划分为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贷款种类中不再包含票据贴现。如果这一变化能够最终保留在新修订的《贷款通则》中,必将对中国票据市场的走向产生积极的、富有建设性的影响。
首先,有利于商业银行正确认识票据业务性质,合理确定业务经营的风险点,有针对性地建立管理控制手段。一直以来,商业银行内部对于票据业务属于信贷业务还是同业融资业务争论不休。从授信对象上看,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和商业承兑汇票的贴现与贷款相同,都是对企业的授信,而其他的票据 融资业务(包 括票据贴现),与 同业融资业务相同,都是金融机构间的相互授信;从业务办理对象上看,贷款、承兑和贴现是直接面对企业办理,转贴现、回购和同业融资直接面对商业银行;从用途上看,贷款、承兑和贴现直接满足了企业的短期融资需求,而转贴现、回购与同业融资相同,是调剂商业银行资金余缺的重要手段。对票据业务的模糊认识和争论,直接导致了商业银行在日常经营活动中比照贷款来管理和经营票据业务,但又分别在不同程度上使用了贷款、同业融资和票据业务的规则,操作上相当混乱。部分经营机构利用票据业务与信贷业务交叉管理的盲点,哪一方面能够绕开管理就挂靠到哪种业务上,放松风险防范要求,逃避上级行监管。将票据贴现从贷款种类中剔除,会使商业银行进一步明确票据贴现业务与贷款业务信用风险来源不同,前者的信用风险主要来自承兑人而非贴现企业,而后者的风险主要体现在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因此,在经营票据融资业务的过程中,要将风险防范重点放到对票据真伪的鉴别和对承兑人信用的考察上,这也体现了票据贴现业务与信贷业务的根本区别。
其次,有利于净化票据市场环境,剔除市场发展的非票据因素,还票据市场本来面目。2001年,人民银行下发了《关于切实加强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再贴现管理的通知》,提出“对票据贴现和转贴现业务实行单独考核”,“票据融资不再计入金融机构的存贷比例考核”。据悉,人行当时曾考虑将贴现贷款从贷款项下划出,但此提法因有悖于《贷款通则》,故未正式写入文中。但是,由于票据融资始终在各项贷款中进行统计,客观上为商业银行通过增加票据资产扩大贷款规模,掩盖不良资产结构风险和降低不良贷款率提供了可乘之机。票据市场发展中的非票据因素成了公开的秘密。明确票据贴现不属于贷款,还原了票据业务作为商业银行短期资金盈利渠道、流动性管理手段等本质特色。
第三,有利于解决票据贴现作为贷款管理造成的矛盾,进一步规范票据市场的经营行为,促进票据的使用和流转。在《贷款通则》的总体约束下,票据贴现业务应当严格按照贷款进行管理,但由于票据业务的特性,在实际操作中产生了一些矛盾。例如,税务机关、施工企业、书店等企业或机构不属于企业法人,大多不能按规定提供营业执照、企业代码证、贷 款卡(证 )等 贷款必须的要件,也无法获得银行的贷款。但是这些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也会由于债权债务关系取得作为结算工具的票据,在票据贴现作为贷款管理的情况下,它们显然无法办理票据贴现。对于商业银行而言,要么放弃业务,企业得不到资金,银行失去很好的盈利机会,而且直接妨碍了票据作为结算工具和融资工具的正常流通;要么甘冒违规嫌疑,采取变通手段进行操作,而这种操作往往缺乏规范的制度约束,蕴含了一定的风险。修订后的《贷款通则》使商业银行可以按照票据自身的特性来管理和操作,能否贴现完全取决于票据本身和对承兑人的授信情况,既保证了票据作为融资工具和结算工具的流通转让,又促进票据市场良好市场秩序的形成。
第四,有利于中央银行准确判断信贷投放总量,更好地发挥货币政策效力。在全部票据业务中,商业银行对客户签发的商业汇票进行承兑是直接向企业提供信用支持,而贴现、转贴现、再贴现业务只是在原有的信用下进行融资,并没有提供新的信用支持,也没有使原有信用扩大。票据贴现作为贷款管理和统计,形成了宏观政策方面的双重控制。一方面,票据贴现作为信贷投放反映在对企业提供的信用总量中;另一方面,票据融资又作为货币市场的一部分接受货币政策的调控。票据贴现本身已不属于新增信用量,而票据业务产生的资金流在银行系统内部的空转更是虚增了信贷投放量,以致影响决策机构对货币形势的准确判断。以2003年为例,全国金融机构年新增贷款27651亿元;其中,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新增9496亿元,票据融资新增3403亿元,增幅37.2%。年末,全国商业汇票的承兑余额12776亿元,较上年末增加5413亿元,增幅42.3%。如果按照承兑量来计算对全社会的信用投放总量,要明显大于按票据贴现计算的总量。因此,加强对商业银行承兑总量的控制,才能真正控制利用票据业务对企业进行信贷投放。同时,票据贴现不纳入贷款业务管理,进一步明确了票据市场作为货币市场重要组成部分的地位,中央银行可以通过协调在票据市场、公开市场的操作策略,进一步发挥再贴现的调控作用,更好地发挥货币政策的效力。
因此,从票据贴现不列入贷款种类这一变化来看,《贷款通则》的修订对于票据市场发展的意义是深远的。但是,要真正对票据市场发展和净化市场环境发挥促进作用,还要依靠其他辅助手段的使用和配合,包括对贷款统计口径进行相应调整,将银行收取的承兑保证金不计入存款等。同时,商业银行要据此及时调整经营管理思路,探索真正符合票据业务本质的经营方式,建立有效的内部风险管理措施,从根本上促进票据市场的健康、持续发展。